关于印发《荆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基地、村、乡(镇)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电子商务办【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5】17号)精神,培育一批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巨大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基地、村、乡(镇),示范带动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荆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基地、村、乡(镇)创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荆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基地、村、乡(镇)创建办法(试行)》
荆州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荆州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印发
荆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基地、村、
乡(镇)创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培育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基地、村、乡(镇),提高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根据《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5】1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基地、村、乡(镇)分别包括:
(一)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1. 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即应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进行电子商务的企业;
2.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即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应用提供相关配套支撑服务的企业,包括提供IT服务、物流服务、营销服务、金融服务、衍生服务等的相关企业。
(二)电子商务示范平台。
1. 第三方网络零售平台;
2. 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含大宗商品交易平台);
3. 其他行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行业管理等非盈利性平台及新闻咨询平台除外)。
(三)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企业,并提供办公及其他电商服务的产业园区、创业园或楼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荆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和位于荆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
第四条 荆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基地、村和乡(镇)创建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开展。
创建工作由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创建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电子商务业务或为电子商务提供相关配套支撑服务达两周年时间(申报文件下发之日开始计算,下同),运作规范稳定,经营情况良好;
(二)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行业影响力较大;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销售型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应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实现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应在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来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在20%以上;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服务流程;建立了产品质量控制和追溯体系;自建平台企业还应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了消费者交易纠纷化解机制;
(五)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企业员工中,获得电子商务等相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或占员工总数的10%以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六)按规定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表及配合执法检查。
第六条 申请创建市示范电子商务平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平台运行规范稳定,2015年6月30日以前正式运行,运行期间经营状况良好,并实现盈利;
(二)平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安全保障、纠纷处理、信用评价、违法违规产品审查、知识产权审查等机制,运行以来,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信息网络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现消费者或用户大量投诉等事件;
(三)平台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平台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入驻平台交易的商户300个以上(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交易商户数不作要求,但实际年商品交割量在1亿元以上);平台服务费等经营性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政府背书的BtoC平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放宽);
(四)平台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平台上商户提供在线信息发布、交易、洽谈、支付等服务;
(五)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企业员工中,获得电子商务等相关职业技能人才证书的人数达到10%以上;
(六)应取得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七)能按规定向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表及配合执法检查。
第七条 申请创建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示范基地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正式投入使用半年以上;
(二)基地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每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2亿元以上。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创业园、孵化园可以酌情降低,下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企业入住率在80%以上,且所入驻的企业中,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占所有入驻企业的70%以上;
(五)基础设施较为健全,具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光纤宽带接入,并配备相应的物流快递设施;
(六)电商配套服务较为完善,能为入驻企业提供电子商务业务所需的全方位服务;
(七)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第八条 申请创建市电子商务示范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自然村为单位,活跃网店数量达到当地家庭户数10%以上;
(二)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三)具备“七个一”条件:一个村落中心点、一条专用网线、一台电脑、一个超大屏幕、一帮全程培训的技强职员、一类(或多类)特产和一批配套服务机构(或外包)。
第九条 一个乡(镇)出现大于或等于3个示范村即可申报创建市电子商务示范乡(镇)。
第十条 申请创建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荆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申请表;
(二)荆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方案;
(三)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材料;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年会计年报;
(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两年实缴税款情况证明(享受国家优惠扶持税收政策的,提供相关文件规定,下同);
(七)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创建市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荆州市电子商务示范平台创建申请表;
(二)荆州市电子商务示范平台创建方案;
(三)平台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亦可,下同)、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电信增值服务许可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材料;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年会计年报;
(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两年实缴税款情况证明;
(七)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创建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荆州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申请表;
(二)荆州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方案;
(三)基地经营管理主体基本信息材料,包括基地经营管理主体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基地经营管理企业近两年纳税证明;
(五)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材料;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地经营管理企业近两年会计年报;
(七)由政府主导设立的基地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批文;
(八)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创建市电子商务示范村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荆州市电子商务示范村创建申请表;
(二)荆州市电子商务示范村创建方案;
(三)村落基本情况(包括。人口、住户、国土面积、主要种植(养殖)或生产(加工)产品等,
(四)书记(主任)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任命书),
(五)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材料;
(六)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创建市电子商务示乡(镇)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荆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乡(镇)创建申请表(附表5);
(二)荆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乡(镇)创建方案;
(三)乡(镇)基本情况(包括。人口、住户、国土面积、主要种植(养殖)或生产(加工)产品等,
(四)书记(乡、镇长)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任命书),
(五)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材料;
(六)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参与创建资格。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的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基地、村、乡(镇),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报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企业、平台、基地、村、乡(镇)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现场咨询或实地查看,列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平台、基地、村、乡(镇)名单。
第十八条 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直接涉及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基地、村、乡(镇)相关产业政策的成员单位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基地、村、乡(镇)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按一定比例、按一定名额确定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市级成员单位对候选名单的意见后,确定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基地、村、乡(镇)入选名单,并在媒体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二十条 对荆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基地、村、乡(镇),执行《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5〕17号)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荆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基地、村、乡(镇)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荆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基地、村、乡(镇)重点联系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其发展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荆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基地、村、乡(镇)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
第二十三条 荆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基地、村、乡(镇)每两年组织一次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平台、基地、村、乡(镇)继续列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则予以取消。
第二十四条 荆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基地发生合并、分立、转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荆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基地、村、乡(镇)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撤销资格,收回相应证书匾牌,并追缴因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而获得的收益:
(一)申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被处税务行政处罚以及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违法违规产品、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屡催未果的;
(四)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五)未落实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措施,造成重大网络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资格的企业、平台、基地、村、乡(镇),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基地、村、乡(镇)创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